〔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制定「政黨法」,過去因撤銷黨籍案的引發的司法爭議可望出現解套。未來政黨撤銷違紀黨員之黨籍,均依黨章規範,無須再經全代會議決。
過去用來規範政黨的「人民團體法」明定,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之會員,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國民黨曾於2010年因中藥商案二審獲判有罪,援引「排黑條款」撤銷不分區立委許舒博黨籍;許舒博立即提出申訴,並向國民黨提告。法院認定,國民黨在2008年通過的黨章,無法規範許舒博在1997年的行為,判決撤銷黨籍無效定讞。
2013年「九月政爭」期間,立法院長王金平在黨主席馬英九的運作下,黨籍火速遭到撤銷。法院認定,考紀會是由秘書長簽報黨主席核定聘派,不具全國黨意基礎,因而否決其效力。
接著是蔡仁堅於2014年違紀參選新竹市長,遭民進黨中評會撤銷黨籍。台北地院認為,中評會由黨代表選出,撤銷黨籍有效;但高院認定,中評會的決議未經黨代表大會追認,已違「人團法」規定,改判民進黨敗訴。最高法院亦維持高院見解,確定此撤銷黨籍案無效。
因實務司法見解愈趨嚴格,已有侵害政黨自治之嫌。「政黨法」規範,黨章應載明黨員的入黨、退黨、紀律、除名等事項;亦明定政黨應設專責單位,處理黨員的入黨、退黨、紀律、除名等事項。未來在「政黨法」公布施行後,要如何處理黨員違紀的問題,就看各黨的黨章如何規範。
民進黨中評會主委邱議瑩表示,下週剛好要討論部分撤銷黨籍案的司法個案問題;也會一併討論,未來在「政黨法」施行後,如何處理以往的違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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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制定「政黨法」,過去因撤銷黨籍案的引發的司法爭議可望出現解套。(資料照,記者陳鈺馥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