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廖淑玲/雲林報導]從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一定要小心!
古坑鄉38歲陳姓女子,近1年前路上拾得他人掉落的手機,以為該手機損壞未交警方招領,反而帶回家供小孩當玩具,日前用該手機為女兒在麵包店拍照上傳到雲端,遭斗南警分局東和派出據報循線查獲找回遺失近1年手機,訊後陳女被依侵占遺失物罪移送,後悔莫及。
斗南警分局東和派出所接獲報案,有民眾指稱106年3月16日上午7時20分許上學途中手機不慎遺失,日前發現該遺失手機內Google雲端帳號,出現他人拍照上傳相片,經檢視該相片內人物都是不認識之人,再檢視拍照背景及Google雲端帳號內地圖時間軸發現是在古坑鄉內一家麵包店。
受理報案後,東和所所長林永立、警員林冠百查到該家麵包店,詢問是否曾經拾獲手機等情事,起初陳女矢口否認,警方出示相關證據資料,陳女坦承「因為當天下雨,以為該手機已損壞,所以未交給警方查處,將該手機帶回家供小孩當玩具使用,最近手機竟可使用隨手拿手機拍照,沒想到還是被查獲,直呼科技進步,真的不能犯罪。
林永立再次呼籲民眾,路上撿到的手機,絕不會是從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必須物歸失主或交給警方依拾得物程序處理,否則私藏、據為己有仍會惹上侵占遺失物罪官司,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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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用撿來的手機為女兒拍照上傳到雲端,看出拍照地點是在麵包店,成為犯罪證據。(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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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用撿來的手機為女兒拍照上傳到雲端,成為犯罪證據。(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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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透過檢視拍照背景及Google雲端帳號內地圖時間軸,找回近1年前遺失的手機。(記者廖淑玲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