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27歲李男與鄰居相處不睦,今年2月20日晚上9時許,竟朝梁姓鄰居家門口丟置已點燃,有火花燃起之仙女棒,然後就躲回住處,所幸門口騎樓並沒有放置可燃物品,梁某提出門口監視器提告,警方依放火罪移送,檢察官偵查認為,此行為應構成恐嚇危安罪,放火罪不成立。
起訴書指出,住在台中市西屯區長安路李男與梁某是鄰居,但僅因細故,李男對梁某懷恨在心,已經多次騷擾梁某,兩人的關係非常緊張,2018年2月20日晚上9時許,李男丟了1支點燃的仙女棒,然後丟在梁某家門口,隨即躲回家裡。
梁男從監視器發現火光,出門查看已經不見蹤影,提供監視器畫面給警方。而被告在警訊中坦承丟仙女棒,但是在檢察官偵訊有翻供,據被害人提供之監視畫面,應是被告無誤。
審酌被告所丟至仙女棒的地點並無可燃物,難認有放火之故意,且兩造之間並無深仇大恨,只是一些細故相處不睦,應無放火之犯意,其行為應構成恐嚇危安,依法起訴。
-
點燃的仙女棒。示意圖(記者楊政郡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