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何宗翰/台中報導〕「預防自殺」、「隨時注意人犯」是候詢室值班員警主要工作,值班的江姓警員卻在案發40多分鐘後才發現人犯上吊,警方表示,已將閉路監視器畫面交由檢方釐清責任,江員是否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要由檢方認定。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服勤員警應穿整齊制服,不得擅離職守或在勤睡覺、假眠,或有其他違反勤務紀律之情事。」第32條也規定,「被拘留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妨害秩序行為之虞者,得報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使用警銬、警繩、腳鐐戒具或收容於保護室。」
而烏日警分局的候詢室值班注意事項內也明文規定,「隨時注意人犯活動情形,預防人犯脫逃及有自殺情形發生」,顯見「預防自殺」、「隨時注意人犯」是值班員警主要工作,江員疑似在值班時打瞌睡,未發現許嫌上吊的舉動,也沒有使用戒具預防自殺行為,有明顯疏失。
業務過失致死罪是指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在沒有殺人故意下,因疏忽、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或規則、或粗心大意而引致他人死亡。「過失」的認定為「非故意,但應注意而不注意」,就算江員當時沒打瞌睡,但值班時應注意而未注意,致使許男有機會抽出繫帶、綁上欄杆上吊,恐怕也難撇清其業務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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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詢室的值班桌上擺著注意事項,內容明確要求值班員警要預防人犯自殺。(記者何宗翰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