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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0 14:44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樊姓業者向香港公司進口散彈玩具槍,經海關測試符合標準且無殺傷力,指控台中市警局烏日分局為求破案績效,竟報請檢方指揮搜索,查扣他倉庫內的158枝玩具槍,求償549萬餘元財產損失,新北地院調查認為,該槍枝經鑑定客觀上具殺傷力,警方搜索扣押程序並無瑕疵,不能因不知槍枝具有殺傷力,其販賣違禁物權利就應受到法律保護,今判樊男敗訴,仍可上訴。
2015年10月,樊男向香港APS公司進口該公司生產的CAM870型號系列之CO2氣動式散彈玩具槍,打算賣給喜歡生存遊戲的玩家,他認為,進口時均經海關測試符合標準且無殺傷力,警政署曾於同年11月開會研究該槍枝管制事宜,決議認為該槍枝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各式槍砲,但如有改造槍枝或子彈者,應依個案認定其違法行為並予以查緝,代表他單純進口販售未經改造的該槍枝並無違法。
樊男控訴,但烏日警分局為求破案績效,竟報請台中地檢署指揮偵辦,2016年6月跨區到他公司進行搜索,並扣押倉庫內的158支玩具槍,警方不當搜索、扣押已造成公司及他商譽上、名譽上及財產上的重大損失,若警方先向上級陳報查禁該槍枝,他便可退貨給香港並取回174萬餘元貨款,且自搜索扣押起至2017年3月,警政署正式函令公告查禁該槍枝前,他原能正常販賣該槍枝,卻因烏日分局搜索扣押及將他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條例移送法辦,造成他375萬餘元營業損失,因此向烏日分局共求償549萬餘元。
烏日分局主張,樊男所持槍枝,經鑑定客觀上具殺傷力,依法應沒收,因此自無所謂財產上損害可言,且他請求國賠已逾時效,訴請駁回。
法官認為,本案源起於烏日分局查緝他人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發現槍枝來源為樊男,警方若不搜索扣押,具有殺傷力的槍枝恐繼續流入市面,而樊男所指警政署會議決議結論,亦指出該槍枝及子彈易改造,應視個案情形查緝,但分局先前查獲與該槍枝同型號的槍枝,經鑑定具殺傷力,雖樊男因不知悉槍枝客觀上具殺傷力獲判無罪確定,但無論其主觀知道與否,違禁物本就不該販賣,判烏日分局勝訴。
新北地院認為,不能因業者不知槍枝客觀上具有殺傷力,其販賣違禁物權利就應受到法律保護,判業者敗訴。(記者陳慰慈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