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2年輕人黃、劉受委託討債,約定可獲得50萬債務的三分之一當報酬,但攜帶手銬、電擊棒及玩具手槍要強押債務人談判,被聞聲而來的高鐵警察逮捕後,辯稱是自力救濟,法官依妨害自由判3、4月徒刑,合併易科罰金需21萬元,酬金沒賺到先吃官司。
判決書指出,自組資產顧問公司的30歲黃男受託處理一樁50萬元債務的委託案,約定報酬是債務的三分之一,龍姓委託人出面要邀約徐姓債務人到台中烏日高鐵站旁談判,雙方談判破裂後,龍某立即告知讓黃男等人接手處理。
而龍某離去後,黃、劉2人攜帶手銬、電擊棒及玩具手槍,就在高鐵站一樓門外攔下徐及其友人,先在背後呼喊姓名確認身分後,即對徐上手銬,劉則作勢要拿電擊棒要電擊徐某,令徐某心生畏懼,任由黃、劉拖到車站二樓4號門外,拖行過程中,徐某掙扎拉扯,而高鐵警察聞聲過來了解,而當場逮捕黃、劉2人。
黃與劉矢口否認犯行,辯稱這是自力救濟,但如果和平方式索討債務,何必帶手銬、電擊棒?更無須對被害人上銬,更遑論攜帶幾可亂真的玩具槍,甚至強行要拖走被害人等等,被告所辯不足採。
該案依認罪協商,2被告分別判處3、4月徒刑,易科罰金需2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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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