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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10:38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小貨車駕駛陳男任意右轉,撞擊右方直行的黃姓機車騎士,造成28歲黃男下肢癱瘓,陳男被判5月徒刑,而民事部分,黃男可得賠償2546萬,法官認定肇責各半,陳要賠償1273萬,扣除強制險及已付慰問金,陳還要付出1080萬餘元。
判決書指出,2017年6月30日陳男駕駛自用小貨車,沿中市潭子區旱溪西路由南往北行駛,經旱溪西路6段時,想右轉轉進小巷子,但未理讓「右後方」,還有直行機車,剛好黃男騎機車,就在陳車的右後方,他要繼續直行,沿旱溪西路6段由南往北,兩車發生碰撞,黃男人車倒地。
由於速度都不慢,黃男受有胸椎第12節骨折併脊髓損傷,致完全性下半身癱瘓、神經性膀胱腸道機能障礙等重傷害,刑事部分台中地院依過失致重傷害判陳5月確定。
而民事賠償部分,法官認為陳男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明文規定,陳男在法庭上還辯稱自己無過失。陳男到了交岔路口,未依規定禮讓直行機車,應讓黃男機車先行通過路口,他再右轉。
不過,黃男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從右方超越旁車,未注意陳車已打方向燈右轉彎的動態,兩者同為肇事原因。
法官認定陳、黃疏失各半,審酌黃男原本可獲賠償2546萬,減半後是1273萬元,再扣除事後黃已領強制險186萬,陳也已給付6萬慰問金,因而陳須再給付1080萬元,此案民事部分仍可上訴。
<p>車禍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p>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