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31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警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員警今年5月攔查酒駕的30歲吳姓男子,吳男嗆聲「我拒測,9萬,我馬上給你」,掏出一疊鈔票撒向警察,還吐痰怒罵髒話,再用身體衝撞員警,導致員警受輕傷、酒精檢知器損壞,台中地院將他觸犯的3罪共判刑8個月,可易科罰金;不過,既然吳男自恃有錢,法官也就讓他有花錢的機會,易科罰金的標準,不是最低的1千元折算一日,而是以2千元折算一日,他如果不想入獄,罰金要繳48萬元。
大墩所員警於5月24日凌晨4時40分,在中市南屯區大觀路與大富路口,發現一輛汽車行駛不穩,攔查發現30歲吳男全身酒味,他請員警放他一馬,還攔下計程車,想請司機幫他駕駛,被員警制止。
吳男見警察不為所動,開始發飆爆怒,員警請他酒測吹氣,他怒嗆「我拒測,9萬,我馬上給你」,掏出大把鈔票撒向員警,吐痰辱罵「你叫我吹三小」等髒話,警方當場逮捕時,他抗拒並與員警拉扯,摔斷警用的酒精檢知器,員警則手腳挫傷(傷害罪未提告訴),員警將他送醫強制抽血,換算成呼氣酒測值達0.95毫克。
台中地院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判刑5月、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拘役40日、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物品罪則判處4月徒刑,皆可易科罰金,合併執行8月,法律規定易科罰金標準是1千至3千元折算一日,一般都以最低的1千元折算一日,法官卻認為,吳男有犯罪前科,這次觸犯3罪,屬累犯,又蔑視執法人員,毫無法治觀念,不尊重行使國家公權力的警察,如不想入獄,易科罰金標準,以較高的2千元折算一日,總計罰金高達48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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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怒罵警察,還撒錢吐痰與員警拉扯,共判刑8月,易科罰金達48萬元。(記者張瑞楨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