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9 11:12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72歲黃姓老翁,去年搭乘公車時,見30歲女子阿香坐著休息,這名「老不羞」的老翁,竟伸手摸阿香的下腹部4、5次,被阿香察覺質問後,老翁急著下車,但仍被同車乘客攔阻報警法辦,檢警偵訊時,老翁坦承伸「鹹豬手」,律師則辯護說,老翁貧病交加,是低收入戶,無前科且僅國小肄業,聲明從輕量刑,台中地院依性騷擾防治法輕判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姓老翁去年11月21日上午,南投縣搭乘公車到台中市,見到阿香(化名)坐在車內第二排靠窗位置,正閉眼休息中,老翁遂伸手撫摸阿香的下腹部4、5次,直到公車駛至台中市大里區仁愛醫院站時才停止,阿香驚醒並質問老翁為何碰她,並向司機求助,老翁急著想要下車,被同車乘客攔阻,交由馳抵的員警偵辦。
台中地院認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性騷擾指的是,對被害人的身體,以偷襲式、短暫性的不當觸摸行為,觸及他人身體部位,包括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女性的下腹部,是女性私密之處,不是他人能任意碰觸的身體部位,老翁上述之舉,已觸犯性騷擾防治法。
台中地院認為,老翁沒有獲得阿香的原諒,阿香還向法院聲明,她不想跟老翁見面,她也無和解意願,堅持提告讓老翁受到懲罰,律師則辯論說,老翁年事已高,身體多有不適、未婚無子嗣、家境清寒、日常生活均需賴他人幫忙,才能勉持生活,無前科而素行良好,學歷僅國小肄業,請求從輕量刑,台中地院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