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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桶上產嬰溺斃 婦女殺嬰罪起訴 – 我是在地人

馬桶上產嬰溺斃 婦女殺嬰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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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39歲劉姓婦人,今年4月凌晨涉嫌在中市中區某旅館,產下一男嬰,直接掉進馬桶任其溺斃死亡,不過,劉女到案矢口否認產嬰,辯稱她是處女怎麼會懷孕!她只是經血過多,但兩者DNA比對相符,檢方依母親殺嬰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106年4月26日凌晨4時許一名陳姓男子(以假名登記)與劉女,到中區某旅館登記入住,清晨8時許陳男先離去,當天下午4時劉女離開旅館,清潔人員進入整理時,發現馬桶卡住、浸泡有一男嬰屍體,報由檢警處理。

陳男供稱,他在凌晨4時許看到劉女一人在東協廣場,身體虛弱,基於關心主動買東西給她吃,問她需不需要到旅館休息,就帶她到附近某旅館登記入住,他們在房間內什麼都沒作,到了清晨8時許自行離去,他坦承是用假名登記入住,此部分緩起訴處分。

劉女到案後堅稱自己沒懷孕,沒有產男嬰,還說自己從未有過性行為,怎麼會懷孕?辯稱她只是經血多,經血去沾到棉被等等。

檢方認定劉女明知下腹部疼痛,已有將生產跡象,卻未前往醫院待產,竟隨便在旅館馬桶上生產,男嬰經過產道後掉進馬桶而溺斃,經採兩者DNA比對無誤。

本案檢察官認定被告是觸犯殺嬰罪,而不是遺棄致死罪,殺嬰罪是6月以上5年以下之罪,而遺棄致死罪刑度卻是7年以上至無期徒刑,兩者天差地別,刑法274條規定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聽起來殺人罪好像比較嚴重,但胎兒剛出世這一小段時間內,其本身死亡率高,刑度明顯比較輕。

  • 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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