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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價碼排第2 「神經病」這次判免罰 – 我是在地人

罵人價碼排第2 「神經病」這次判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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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曾在網路熱傳的「台灣罵人價目表」,其中罵人「神經病」判賠30萬元,排名第2貴,一名劉姓男子就在盛怒下罵黃姓女子神經病,吃上官司,不過法官認為劉男是在情緒太激動下才脫口說出不雅言語,並非「無根據的謾罵」,未貶抑對方社會人格,判劉男無罪確定。

合夥人談判拆夥 男罵女

同樣罵「神經病」,過去有人有罪,但劉男獲判無罪,有司法界人士笑稱:「看來網友要重訂罵人價目表了。」

劉姓中年男子與黃女合夥做生意,前年底在南投市某派出所附近談判退夥,談判不順利,劉男口出「神經病」等語,黃女氣得走進派出所要求值班員警協助,劉男與她針鋒相對,又對她連說3次「妳這樣歇斯底里」,黃女對劉男提告,南投檢方以「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脫口而出 難認定公然侮辱

一審南投地院認為,劉男罵「神經病」,是因黃女聽到他說「不要再節外生枝…」等語後,回應「什麼叫節外生枝?你們憑什麼控制我的行為?」他才說「神經病,我沒有控制妳」,說出「歇斯底里」則是在女方頻要員警保護後,才說「妳這樣歇斯底里」;法官認為劉男不滿黃女協商時過於激動,才脫口而出不雅字眼,非無根據謾罵、嘲笑,難以認定公然侮辱。

檢方上訴後,二審台中高分院法官判決指稱,被告有無「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侮辱行為,要看行為人的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語言,及當時所受刺激、行為的用語、語氣、內容和前後文句,不能用隻字片語斷章取義。

法官認為,如果行為人只是一時氣憤說出不雅言語,並不是要侮辱、要讓對方在社會上人格的評價產生減損等情況,就無法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依此駁回上訴,判被告無罪確定。

  • (取自網路)

    (取自網路)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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