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嘉達/台灣法警工會發起人彼時彼刻,荷槍實彈的十餘名員警,在黑暗中,一手拿手電筒,一手持長槍登上二樓,就定位後,先對空鳴槍,接著喝令屋內眾人,「不要動,舉起雙手」。眾人一聽馬上舉起手來,數秒後,員警卻又突然開火,接連槍聲大作,子彈漫天橫飛,屋內多人中彈倒地:有人是頭部中彈,子彈留在腦部;有人是背後射入的子彈從前胸貫穿而出;有人是頸部射入的子彈卡在右肩筋肉裡,身體在血泊中不斷抽蓄著。槍聲停止後,暗室裡盡是傷者哀嚎聲,員警一擁而上,逮捕屋內一行人並關押於拘留所。中彈者傷勢嚴重,經苦苦哀求,至翌日凌晨2點,才送到彰化基督教醫院救治。這不是電影情節,而是真實發生在1946年的「員林事件」。事件當日,由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蘇樹發簽發拘票,飭令「法警」王朝枝、黃清耀、陳清漢等3員執行拘提,並會同奉台中地方法院代理院長饒維岳命令協助緝捕,由典獄長兼看守所長賴遠輝帶隊之監獄看守(監所管理員)17人,赴當時位在員林的台中縣警察局,拘提警官許宗喜到案。隨後,一行人竟遭台中縣警局督察長陳傳風,及「趕來支援」的北斗區警察所所長林世民等十餘名員警圍剿,於警局二樓會議室遭開槍射殺,其中法警黃清耀與看守李喬祿等人身受槍擊重傷倒地、其餘入局法警及看守則被逮捕關押在拘留所。法警拘提警察,竟遭員警開槍射殺!當年的《民報》報導「員林事件」時,冠以「聳動台灣人聽聞的員林血案」。「員林事件」之所以「聳動台灣人聽聞」,主要是台灣民間於日治時期1919年司法改革後,已漸形成「司法獨立」的觀念,與民初統治台灣當局存有巨大的法治觀念落差,而「員林事件」摧毀節制行政權的最後一道司法防線,也因此在1947年2月27日「緝菸事件」發生時,台灣人民已無法相信一黨專制下的跛腳司法,還能夠實現什麼司法正義。義憤不平的群眾集結至行政長官公署前討公道,最後全面引爆成「二二八事件」。彼時彼刻,恰如此時此刻。這段歷史並非明日黃花,當時的傷痕和改革阻力,至今還遺留在台灣的社會與體制中。70年過去了,「司法獨立」及「司法正義」,依舊與台灣人民的期待存有落差。此外,讓人不禁唏噓、感慨的是:「員林事件」中的主人翁「法警」,本要依法執行拘提,卻因為「人力不足」,還要法院院長調派監所管理員支援;由於「裝備簡陋」,法警執法過程中竟被繳械、圍剿,還遭到槍殺,導致多人重傷險些喪命。哀哉!原來法警「人力不足」及「裝備簡陋」等問題早是由來已久的陳年舊帳。沒有「歷史記憶」,談什麼「轉型正義」!可偏偏「法警」,就這樣被遺忘了70年。遺忘,讓法警成為「消失的司法工作者」。在台灣社會上,法警不像一般警察那麼為人熟知。或許當人們讀到「員林事件」中法警奉派拘提警察的歷史,還會產生「法警可以抓警察?」、「法警是警察嗎?」等疑問。質言之,法警乃是依據《法院組織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等規定任用,配置於法院與檢察署,職司輔助偵查、審理、執行之「司法警察」。按《法院組織法》學者之分類,「法警」為「院內司法警察」,亦稱為「專職司法警察」,由於貫穿司法案件的程序,從犯嫌或被告的緝捕、拘提,到押解、看管、戒護、執行等,均由法警肩負第一線的任務。因此,法警實為司法系統運作之重要環節,其職責攸關司法安全之維護,以及司法正義之實踐。我國長期輕忽「法警」在「司法獨立」及「司法正義」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同樣的問題,竟可以存在70年之久。相較於美國,於開國之初,即對法警格外重視,不僅法警體制完善,而且人力充足、設備精良:1789年,美國第一屆國會通過美國聯邦司法系統的司法法案,同時創立了美國法警局,由司法部長直接管轄,法警局長更由美國總統任命並由國會同意。美國司法系統分為94區,每區設一法警分支單位,有一位首席執行法警,及若干執行法警督察和「不限數額」的執行法警,除配備制式手槍外,尚攜帶額外的輔助武器,更設有「特勤行動部隊」待命支援。我國法警與美國法警,雖同樣負責保護司法安全和輔助司法系統運作,然而處境上,卻可說是天差地別!此時此刻,「員林事件」這段歷史,讓我們警醒:司法正是防守民主、自由、法治的最後一道防線,當司法遭到嚴重斲傷時,更讓我們看見前人勇敢地以生命來捍衛她!我們應當做個有記憶的人,不該遺忘歷史,更不該漠視那位處司法基層第一線的法警。法警是司法系統上24小時持續轉動的小齒輪,維繫司法系統的正常運作,一旦片刻停擺,便足以造成司法的大崩壞!令人遺憾的是,當前台灣法警體制現況,無論在人力及勞動正義上,仍猶如那70年前的貧瘠土壤,亟待我們來灌溉、翻轉。我們相信,唯有改善司法基層困境,司法才得以在前人的血淚基礎上深耕,才能確保得來不易的民主、自由、法治,以及那不再流血的未來! 報導來源:蘋果日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