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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選舉,彰化縣第三選區縣議員候選人施嘉華(國民黨籍)的父親涉嫌拿錢請樁腳以每票500元向選民買票,彰化地檢署選後對施嘉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彰化地院宣判,法官認為至親涉賄選,判施嘉華當選無效,仍可上訴;施嘉華表示將上訴,為民服務的心情不受影響。
▲彰化第三選區縣議員候選人施嘉華的父親涉嫌拿錢請樁腳向選民買票,彰化地方法院宣判施嘉華當選無效。(圖/記者陳雅芳翻攝,2019.07.03)
彰化縣第三選區,包含和美、線西和伸港選出的縣議員施嘉華,其至親在去年底選舉期間,被舉報涉及賄選,一審判決出爐。地院表示,雖然不是施嘉華本人買票,但是至親代買,判決當選無效。
去年九合一選舉,施嘉華父親為求兒子當選,涉嫌以每票500元向選民買票,檢方除將施父起訴,也向彰化地院提出施嘉華當選無效之訴。彰化地院3日民事庭審結,判決施嘉華當選無效,本案仍可上訴,若最終判決定讞,落選頭民進黨籍王國忠可望遞補;施嘉華則表示接獲判決書後會提起上訴。
據施父起訴書內容指出,去年九月選舉期間,施父找來選區內線西鄉六名村長、99名鄰長發送競選總部成立邀請函,並交付村長5000元、鄰1000元工作費,另外施父也以每票500元向選民買票,總涉案的人數多達160人,檢方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嫌,將施嘉華、施父等52人提起公訴,另外檢方也對施嘉華提當選無效之訴。
▲彰化檢警偵辦縣議員施嘉華父親涉嫌操盤現金買票,選民認罪後繳回的賄款。(圖/記者陳雅芳翻攝,2019.07.03)
民事判決內容指出,施嘉華父親籌措大筆金錢從事有計畫的買票,參與選務甚深,若未經施嘉華本意,即自行出資買票賄選,有違常理;認為施嘉華容許買票之行為,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所示之投票交付賄賂行為,符合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當選無效之要件,故彰化檢方提出當選無效有理,應予准許。
彰化縣選委會表示,本案仍可上訴二審,若當選無效之訴確定,經內政部解職確定,依程序由該選區落選頭遞補。由於該選區錄取3名,施嘉華排名第三當選,排名第四則是民進黨籍王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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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來源:今日新聞NOWnews【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