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女使用電土催熟香蕉,不慎引起爆炸,店面被炸得面目全非。(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2018-09-18 19:23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46歲簡姓女子在社頭承租店面賣水果,去年1月將800公斤青香蕉以俗稱「電土」加水產生的乙炔催熟,未料引起爆炸,水果店被炸得面目全非,還波及左右鄰居,建築嚴重受損,警方調查後將簡女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劉姓屋主與鄰居提起民事訴訟,簡女提出僅國中學歷,無法預知化學反應事故的不起訴處分,希望免賠,彰化地院民事判決結果,認為房東等人受無妄之災,簡女與承租房子的妹妹須共同賠房東143萬,3名鄰居則是賠5至7萬不等。
判決書指出,簡女於105年1月1日以妹妹名義承租社頭鄉社斗路一處民宅販賣水果,106年1月24日晚間9點多簡女為催熟香蕉,非法使用電土加水放入冰庫後隨即離開, 11點多冰庫卻大爆炸,炸得水果店房屋毀損,天花板鋼筋裸露,隔壁柳姓、李姓鄰居屋內毀損,連對面翁姓鍋燒店攤車也受損。
房東與鄰居們認為,簡女使用電土催熟香蕉前,應先蒐集相關資訊,而且上網輸入「香蕉、催熟、電土」就可輕易得到「高濃度乙炔有爆炸危險」及「利用電土催熟香蕉導致爆炸意外」等資訊,更何況簡女本身就是香蕉批發商,怎能毫無所悉?要求賠償住屋房舍損壞及相關設施、營業店面復原的損失,4人共求償180餘萬。
簡女主張,本案公共危險罪已獲不起訴處分,而她學歷只有國中畢業,化學反應難以預知,是透過其他水果商口耳相傳,採用這個方法催熟水果,還放置冰箱降溫,迴避風險發生的義務,同樣方式使用1年多並無大礙,發生事故難以預見,應無過失可言。
法官審酌,簡女與屋主間就本事故依其租約關係,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催熟香蕉時未留下注意監控,導致高溫爆炸,雖然刑事部分被告獲不起訴,但民、刑事過失概念本有差異,所以,簡女因過失行為造成他人損害,原告請求賠償於法有據。應賠屋主143餘萬,其餘鄰居因店面、招牌或住家的損害,則共判賠償19餘萬,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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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土爆炸威力驚人,對面店家攤車、店面也被轟爛。(資料照,記者顏宏駿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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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女水果商說,使用電土催熟香蕉,是透過同業口耳相傳。(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