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頂新劣油案二審於上月27日,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董事長魏應充等人15年不等徒刑,另有一起衍生的刑案,是頂新公司管理課專員江淑端,在台中地檢署搜索時,將出差簽呈等關鍵文件,藏放於她的汽車內,企圖隱匿頂新公司總經理陳茂嘉曾出差到越南視察大幸福公司的證據,彰化地院一審依湮滅刑事證據罪判她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她不服判決上訴,台中高分院駁回,全案判決確定,不得再上訴。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審理時,認定江淑端是受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課課長詹淑惠、組長傅淑惠指使,但彰化地檢署並未起訴這2人,彰化地院與台中高分院於判決書中,建議「詹淑惠、傅淑惠2人所涉共同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犯嫌,尚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此部分宜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判決書指出,頂新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前後任總經理常梅峯、陳茂嘉,以及廠長曾啟明等人,從越南大幸福公司購入劣油,再於台灣煉製後上市,台中地檢署於2014年10月11日搜索頂新的屏東廠,聲請羈押常梅峯等人,詹淑惠得知後,翌日用電話聯繫傅淑惠,由傅淑惠轉知江淑端,把頂新公司人事資料藏放於江女車內。
當天是星期日,江女仍於傍晚於彰化縣永靖鄉的頂新辦公室,把總經理陳茂嘉等人,於2014年3月3日至6日出差到越南大幸福公司視察,並由魏應充簽名核准的出差簽呈等人事資料,藏放於車內,藉此湮滅藏匿陳茂嘉知道大幸福公司油品有問題的證據,檢察官於同年月13日搜索頂新公司,找不到人事簽呈,進而發現是江女藏放車內,依湮滅刑事證據罪起訴,但並未起訴教唆的詹淑惠與傅淑惠。
江淑端辯稱,是長官指示她把資料拿到車上,但沒有指示她搬走,她把資料放到車上,是想帶回家整理好,並非藏匿湮滅證據,不過,彰化地院一審卻認為,江女極少加班,當天是星期日,她卻到公司加班,還要把文件資料帶回家繼續做,且藏匿的文件又剛好是關鍵的證據,不採信其辯詞,依湮滅刑事證據罪判她徒刑4月。
江女上訴二審並否認犯行,她與律師辯稱,是組長傅淑惠命她把資料放車上,她感覺怪異,但傅女職級比她高,另外,如果她有心湮滅證據,大可用碎紙機、燒燬等手法湮滅,卻只是把資料放車內,顯示她並無藏匿湮滅證據的犯意。
台中高分院認為,江女知道簽呈文件是重要證據,進而藏放車內,顯示她有隱匿證據的犯意,不是只有單純搬運文件,而且檢方搜索時,不是只有江女1人藏匿文件,另於7名員工車內或住處查獲各項資料,例如詹淑惠車內就藏放頂新公司進口報單與豬油來源證明一袋(未起訴),江女與另7人藏匿文件的動機「顯有可議」,江女更無法說出把文件資料搬到私人車上的正當理由,辯詞不足採信,駁回上訴,維持原審的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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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公司專員江淑端於檢方搜索時,藏匿關鍵的簽呈文件證據,觸犯湮滅證據罪判刑4月確定。(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