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市長林佳龍在一○五年兼任台中市選委會主委期間,至彰化田尾鄉及花蓮市為民進黨候選人站台,去年十二月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決判違反選罷法確定,裁罰十萬元。市議會國民黨團六日召開記者會,指林佳龍違法獲「法院認證」,呼籲林佳龍速繳罰鍰;林佳龍則回應說,這個判決過度限制言論自由,他將聲請釋憲。
任選委會主委 幫候選人輔選
國民黨團執行長顏莉敏、議員楊正中拿出彰化地方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林佳龍於一○五年七、八月時,分別至田尾、花蓮為民進黨田尾鄉長、花蓮市長補選候選人陳孟杰、張美慧站台,當時林佳龍仍任台中市選委會主委,明顯違反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遭彰化縣選委會裁罰十萬元。
顏莉敏、楊正中說,國民黨團在同年九月踢爆此事,林佳龍始終強辯「符合政黨政治精神」,甚至在議事堂上說,「這是我的人權」,還提出訴願、行政訴訟;但彰化地方法院、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相繼判決林佳龍助選行為違反選罷法,維持原處分裁罰十萬元。
楊正中表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也提到林佳龍不得再上訴,未來林佳龍只能聲請釋憲,但他呼籲林佳龍「知錯能改」,不要聲請釋憲、浪費社會資源,趕快繳清罰鍰。
對此,林佳龍表示,這個案子很單純,當時他雖兼任台中市選委會主委,但是以個人身分、依法請假至外縣市替其他候選人加油打氣,符合政黨政治及行政中立原則。
市府補充說明,過去歷任市長也有類似前例。林佳龍也說,此判例影響的是個人言論自由層次問題,現行對全體選務人員的規定已過度限制,將聲請釋憲,以維護政治人權,保障人民參政及公民參與選舉事務的權利。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