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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牌被樹枝遮蔽,警方取締先違法。示意圖。(記者顏宏駿攝)
2019-05-27 14:25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鄭男去年12月8日、10日開車經過彰化市「台74甲線(彰東外環道)」時超速,被路邊取締超速的警察拍照告發,2件共被罰3200元,但鄭男認為,該處雖有「測速取締」標誌,但已被路樹擋住,他認為警方違法取締在先,因此提出申訴,該案經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定鄭男勝訴,撤銷原處分。
該路段速限為70公里,但鄭男經過時分別開到時速86、85公里,超速15公里,每件罰1600元,2件得繳交3200元罰金。
警方在現場立於標誌後方100公尺,以雷達測速儀採證,事後開單告發,但鄭男在被拍照時已有所警覺,折返現場,發現該處中央分隔島雖有「前有測速取締」標誌,但該標誌因道路養護單位疏於修剪而遮蔽。
警方雖辯稱現場並無樹木遮蔽,但法官發現警方在事後卻行文公路局彰化工務段進行修剪。
法官認定,鄭男所訴有理,因此撤銷原處分。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