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律師林國漳指出,循法律途徑討債大致上有2個管道,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及提起訴訟,或是到各鄉鎮市區公所或法院的調解委員會,調解結果具有效力,法院判決、調解成立後,債權人可到國稅局清查債務人動產及不動產,再向法院聲請執行命令予以查封。
林國漳說,邱姓債權人每月向債務人收取5萬元利息,若此說為真,等於收了9分利,實務上只要債權人收取3分利以上利息,加上是在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的情況下收受,會涉及刑法重利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律師郭緯中說,近幾年發生案例顯示,私底下討債往往涉及妨害自由、妨害名譽等刑責,衍生不少後遺症,他建議透過法院循正常管道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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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識人員到運屍車勘驗。(記者林敬倫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