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佳蓉/台北報導〕對於宜蘭縣擬開徵「工業用水特別稅」。財政部官員表示,依法縣市政府有權視需要加徵地方稅,以充實稅源,原則上財政部不會反對,但提醒課徵對象、年限得符合規範,且須經縣議會審議,並交由財政部備查,確認適法性無疑慮後,才可開徵。
官員指出,目前尚不了解宜縣的課稅規劃,不過依照「地方稅法通則」,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有權開徵地方稅,型態包括特別稅、臨時稅及附加稅三類;但新課徵地方稅前,應先舉辦公聽會,取得共識後,還得通過縣議會或市議會審議,修訂地方自治條例,之後送交財政部及主計總處備查。
官員表示,為確保縣市政府依法開徵,財政部會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主管機關,一同檢視開徵對象是否有違「地方稅法通則」規範。
舉例來說,按規定,地方稅不可對轄區外的稅源課徵,也不能以跨轄區的公用事業(如火力發電廠)及跨轄區的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為開徵對象。同時,特別稅及附加稅的課徵年限最多四年,臨時稅最多兩年。
官員指出,實務上為避免違反相關規範,縣市政府常以「開採」、「抽取」等可能影響環境資源的行為,作為主要課徵對象;例如目前最多縣市政府加徵的特別稅為「土石採取景觀稅」,桃園、高雄、苗栗、南投、雲林、屏東、花蓮及台東縣皆有課徵。
財政部官員強調,特別稅、臨時稅的稅率高低、適當性,屬地方自治權限,在未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等相關規範狀態下,一切尊重地方政府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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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擬開徵「工業用水資源特別稅」,原則上財政部不會反對。(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