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為降低家戶污水的危害,各地方政府推動下水道建設。但為避免已設有下水道區域的民眾不願接管且逕自排放污水,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水污染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地方政府可針對上述情形的家戶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對拒絕繳納且逾期九十天者,開罰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以落實「污染者付費」的原則。
污染者付費 徵收方式由地方政府訂定
修正案規定,在政府公告之下水道使用區域內,家戶若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地方政府將徵收「水污染防治費」,費率與下水道使用費一致,徵收時間、方式與繳費流程,均由地方政府訂定。
據統計,全國仍有十三.五四%比例飲用水為地下水,彰化、宜蘭地區更高達七十五%。為保護地下水體,民進黨立委黃秀芳等提案刪除「經環境風險評估,已處理至不含有害健康物質的污水得以排放補注地下水」的條文,全面廢止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
修正案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意即非法將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者,加重處罰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廿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指出,在各縣市下水道建設不足的情況下,向所有家戶徵收「水污費」,是對家戶的懲罰,但究其主因,是各縣市政府在下水道建設的不作為,不該歸責於家戶。
吳玉琴說,使用下水道系統的家戶須向縣市繳交使用費,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修法改為下水道已普及的地區,不願接管的家戶課以「水污費」,則符合「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盼藉此提高家戶接管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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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2018年5月18日 三讀通過法案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