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市東門夜市一家已歇業的皮鞋店疑因債務糾紛,門口遭一名男子放了副棺材,但檢方認為,擺放棺材的王男不構成恐嚇罪。(資料照,記者林敬倫攝)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宜蘭市王姓男子因與游姓男子有債務糾紛,王男竟直接抬棺擺放在由男所有,但已經歇業的宜蘭市東門夜市鞋店前,驚動逛夜市的民眾,游男見狀憤而提出恐嚇告訴,不過,檢方認為,依一搬社會經驗,擺放棺材是以非理性的方式表達抗議,此舉僅是妨害社會安寧,不構成恐嚇罪嫌,全案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45歲王姓男子與游姓男子有債務糾紛,王男竟以板車推送一副黑色棺材,擺放置游男位在東門夜市已歇業的鞋店店址前,場面令路過民眾心驚,立即報警,
游姓鞋店老闆到場後,堅持請警方找到放棺材的人,且因心生畏懼憤而提出恐嚇告訴。
游男於事後表示,他是土生土長的宜蘭人,從未與人結怨,之前在夜市賣鞋,1年多前歇業,看到這副棺材實在令人髮指,心情大受影響,也影響到附近店家的生意,放棺材的人實在可惡,一定要告到底;王男被逮後於偵查中聲坦承棺材是他放的,但他辯稱,只是要觸游男的霉頭,沒有要恐嚇的意思。
不過,檢方認為,棺木就我國民俗而言,固然有觸人霉頭、招來厄運、使人諸事不順及運勢衰頹之感,被告擺放棺材至游男店門前,或有觸霉頭的意思,然無其它具體將來要傷害告訴人的通知。
檢方指出,就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與報章,偶有民眾自己或親屬認為受委屈時,單獨或聚眾向特定公司、個人或機構,採取抬棺或撒冥紙等非理性的方式表示抗議,此舉構成妨害社會安寧,因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違反集會遊行法論處,依社會一般評價,此舉只是抒發不滿的情緒,難以認定有恐嚇犯意。
檢方表示,被告行為雖不可取,且令人產生不快,但難以以個人主觀感受,認定被告要危害他人的安全,無法構成恐嚇罪嫌,全案不起訴處分。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