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宜蘭縣謝姓男子去年租車借給友人小明(化名),小明因酒駕被告發,機車也被查扣;小明拒繳罰鍰,警方要求租車業者繳納酒駕罰鍰等費用才能領回車輛,否則將拍賣。業者不滿,認為罰鍰應由酒駕行為人「小明」繳交,向宜蘭縣政府提出訴願獲得勝訴,繳交六千元保管費與移置費後領回機車,免繳九萬元酒駕罰鍰。
謝男去年十一月在羅東鎮租借機車,並將機車借給小明;小明酒駕被查獲,遭告發罰鍰九萬元並查扣車輛。相隔半個多月,小明以沒錢為由拒繳,警方向車主(租車業者)追債,要求業者在期限內繳交罰鍰與移置、保管費用領回機車;若逾期未領回將「依法拍賣」。
此事引起租車業者不滿,他們認為酒駕的是小明,為何業者要幫他繳罰鍰?這種作法不合理,因此向縣府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
法規要求 業者繳罰鍰才能領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領回查扣車輛規定,「前項(被查扣)車輛所有人或其委託之第三人得於保管原因消失後,持保管收據及行車執照領回車輛,其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包括酒駕等),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
縣府認為前述規定的「其」,指的應是酒駕行為人,如果車主沒有酒駕就不適用,現行法規有疑慮。不過,交通部函釋「車輛所有人領車時,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縣府表示,交通部函釋超過母法範圍且無強制性,決定不予參考。
宜縣府:行為人拒繳 可強制執行
縣府指出,酒駕被告發,罰鍰本就應由行為人繳納,即使未繳交,也有「行政執行法」能對行為人強制執行,在此前提下,以扣車為手段,要求車主或業者繳交罰鍰才能取車的作法不合理,日前裁定業者訴願成功。
縣府表示,前年九月,羅東也有相同案件提起訴願,當時就判決警方「還車」,成為全台首例;北市、新北市也有類似案例,但租車業者訴願都被駁回,宜蘭是全台「唯二」勝訴的案例。
機車業者說,一輛機車殘值才三萬元,酒駕罰鍰要九萬元,酒駕者不繳,卻要車主繳,完全不合理,這項判決是「遲來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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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租車業者因承租人酒駕,機車被扣,向宜蘭縣政府提起訴願;圖為租車業示意圖。(記者張議晨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