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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宜蘭縣親民黨籍縣議員陳傑麟,透過羅姓妻子的沈姓姪子、林姓阿姨當人頭,詐領三四二萬餘元的議員助理費。案發後,陳傑麟與親友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宜蘭地院審結,判陳傑麟二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四年,緩刑四年;陳傑麟回應,會再與律師討論下一步。由於緩刑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縣議會秘書長官伸科表示,因官司還可上訴,須等判決確定才能宣告解職。
陳傑麟繳回犯罪所得獲緩刑
宜蘭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審結,除陳傑麟,陳妻羅女判處一年十個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緩刑四年;沈男、林女各處一年徒刑,褫奪公權兩年,緩刑三年。
五十四歲陳傑麟,為宜蘭縣山地原住民議員,三十七歲當選大同鄉長並連任兩屆;二○一四年轉戰縣議員當選,本屆雖在選前被爆發詐領助理費案被起訴,但仍高票當選連任。
判決書指出,陳傑麟當選議員後,利用沈男、林女當人頭,向縣議會支領每月八萬元公費助理費,沈、林再至提款機提領現金,轉交給陳傑麟或其妻子,總計二○一四年至二○一八年,以此方式詐領三四二萬四千餘元助理費。
審理時,陳傑麟喊冤,強調實際聘請葉姓、高姓助理、游姓司機等,需要支應薪水,相關薪資已超過助理補助款;妻子也稱,沈男、林女是基於親戚關係幫忙,所領取助理費都用於其他助理。
宜蘭地院合議庭依據縣議會公文書、助理費印領清冊、聘書及四人通訊軟體對話等證物;法官認為,若真如陳所稱,實際擔任助理另有三人,為何要利用人頭支領助理費,與規定不合,顯係卸責之詞。
須判決確定才能宣告解職
陳傑麟雖被判緩刑,但緩刑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判決是否會影響議員職務;縣議會秘書長官伸科解釋,貪污罪是三審定讞,官司還可上訴,須等判決確定後,才能依照地方制度法宣告解職。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