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花孟璟/花蓮報導〕國民黨籍萬榮鄉長張秋美去年8月補選上鄉長,因涉選罷法交付賄賂罪,花蓮地方法院今年6月一審判刑,張被花蓮縣政府停職;至於今年3月民事宣判「當選無效」,張秋美雖提起上訴,本月初被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駁回,當選無效定讞。縣府表示,近期內將解除張秋美鄉長職務。
張秋美在民事庭3月宣判當選無效之後,向花蓮高分院提起上訴,花蓮高分院近日言詞辯論終結,認為一審判決張秋美當選無效有理,將張秋美的上訴駁回。
被上訴的花蓮地檢署主張,張秋美參加105年8月27日的萬榮鄉長缺額補選,張夫吳信太擔任競選總幹事,檢方認為張明知不能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等不正利益,約定對方投票以求當選,卻仍由吳信太在選前8月某日交付17萬元給村長鄭阿源,並由鄭分配款項給其他樁腳行賄,以每票1000元現金買票。檢方強調,吳信太是張秋美的丈夫、又是競選總幹事,2人關係密切,認為張秋美應為吳信太、鄭阿源的買票賄選行為負責,已構成選罷法「交付賄賂罪」。
張秋美則辯稱,吳信太、鄭阿源都有表示,張秋美不知道吳、鄭向村民行賄,且收受現金的楊姓等多位村民等也證稱,未曾與張秋美有任何聯繫,村民只認識樁腳。
但檢方主張,吳信太稱張秋美不知情,吳是「愛妻情切」,自行決定把17萬交給鄭阿源買票,但檢方認為,以上屬「迴護」妻子之詞,並未採信,認為吳信太、張秋美對於賄選買票「有犯意之聯絡」,因吳信太對於選務支出的各項財務花費都會和張秋美討論,張秋美自己更擔任競選總部會計,負責各項競選支出與核銷,足見張秋美完全掌控選舉經費的使用與支出,不可能對買票賄賂均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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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榮鄉長張秋美當選後只當了9個月鄉長就被停職,本月11日當選無效定讞,將由花蓮縣府解除職務。(記者花孟璟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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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秋美去年9月9日宣示就職萬榮鄉長,今年6月14日即因一審被判刑3年8個月,被花蓮縣府停職、領半薪。(記者花孟璟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