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8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涉濫用職權,帶2名刑警強闖幼兒園替女兒「討公道」,引發全國譁然,也讓「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存廢爭議再度浮上檯面,多年來警方雖努力推動欲廢除該條例,但法務部均持反對立場,認為只要「修正部分用語就好」,現有立委出面推動修法,將明確規範限縮檢察官指揮調度權,也讓警方多年來的心願露出一線曙光。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38年沒修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早在1945年就制定公布,當時有其時代背景,但沿至今日,相關用語及規範內容,早不合時宜,尤其「刑事訴訟法」就已將檢警關係規定得很清楚,法官、檢察官可指揮警察辦案,根本不需再有特別法來規範。
其中最為外界詬病的,就是該條例對檢察官之調度授權並無約束,甚至第7條規定,打通電話就可以指揮調度,無須告知案由,如藉詞延擱,還可逕予處分記過,警察形同司法機關的下屬。
檢打電話就可調度 員警詬病
該條例第11條規定「首席檢察官或法院院長,得逕予司法警察(官)嘉獎、記功、記大功或申誡、記過、記大過等處分」,照理說,不同部會單位僅有職務或行政協助,是合作平等關係,而非指揮監督、上命下從之不平等關係。
不合時宜處還有第2條規定,「市長、縣長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推事(指法官)執行職務之責」,甚至還明定連區長、鄉鎮長都須接受命令指揮,這在今日民主法治及民選首長時代,顯得相當特異。
有高階警官不平說,法務部不願放手,最主要原因應該是「警察好用」,司法單位經常援引該條例,以人力不足,要求警方協助執行送達、戒護、警衛等許多原本應該是法警做的事,「他們說沒人,就找警察,我們事情也很多啊!」
另有官警說,雖然檢察官實務上很少懲戒員警,但經常把處分掛在嘴上,也難怪會有員警甘冒違法風險,替檢察官辦個人私事或私案。
警政署多次推動修法甚至要廢除,但最後都無疾而終,去年司改會議中有人再度提議廢除,加上最近檢察官林俊佑帶刑警去幼兒園嚇幼童,也讓該條例存廢問題再度浮上檯面,民進黨立委李麗芬及周春米,將在下會期提案修正該條例,明確規範司法警察指揮調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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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5大理由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