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勞工局為維護醫療院所勞工權益,日前針對新北11家醫療院所進行第2波勞檢,並於今日公布結果。稽查發現9家醫院自擬定型化勞動契約,針對未達最低服務年限、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等,自訂違約金條款,針對不公平條款限制勞工離職自由,已發函要求醫院改善,雖無法可罰,但若未改善將持續稽查至改善為止。新北市勞檢處表示,本次檢查有關約定違約金條款事項,以勞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的情形最多,包括亞東、淡水馬偕、雙和、台北慈濟、台北及耕莘等6家醫院;其次為未達最低服務年限,有亞東、雙和、台北慈濟及仁愛等4家醫院;此外,馬偕醫院甚至還有約定「未依規定期間繳回連帶保證人同意書者,視為自動離職,並不得要求薪資或其他補償」條款,已明顯違反《勞基法》,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勞工局長謝政達表示,《勞基法》針對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約定設有很大的限制,若雇主未提供培訓費用對勞工進行專業培訓,或未提供合理補償等,都是不能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此外,有簽服務年限約款的勞工,若事後非己事由,於約定服務年限屆滿前離職,依法也無須賠償違約金。謝政達指出,另針對勞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因勞工未依規定期間預告離職,未必會直接造成雇主的財產損害,若雇主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要求勞工預告期間薪資抵償,對勞工而言應屬無效。勞工局呼籲,違約金條款目的在減少勞工離職率,然而這些條款的共通特質,都是雇主應自行承擔的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工負擔,就容易成為剝削勞工的手段,若因擅自扣除勞工薪資,則違反《勞基法》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並公布醫院名稱。(突發中心陳威叡/新北報導) 報導來源:蘋果日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