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7 15:45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一名林姓女子在朋友家門口發動機車,坐在機車上等鄭姓友人關好門後再「代駕」載她返家,詎料,鳳山警分局五甲派出所員警經過下車盤檢,發現林女有酒味,欲對其酒測,林女以自己沒騎車上路拒絕,被以拒絕酒測開單裁罰9萬元並吊銷駕照,林女不服打官司,高雄地院行政訴訟庭認定,林女僅發動機車,尚未行駛於道路,不符酒測要件,警方執法有誤,撤銷警方罰單。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姓女子去年9月20日晚間騎車到鳳山保泰路鄭姓友人的住處後,搭乘鄭男的汽車前往旗山赴宴,翌日凌晨返回鄭男住處後,林女欲騎機車返家遭鄭男制止,表示等他關好門再騎林女的機車,載她回去。
林女因此先發動機車,戴上安全帽坐在門口的機車上等鄭男,未料,鳳山警分局五甲所巡邏車經過,下車盤檢坐在機車上的林女,發現她有酒味,問她有無有酒後駕車,林女否認,朋友鄭男也向警員解釋大門關好後,要騎乘林女機車載她返家,但警方不採信,向林女宣讀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後,因林女拒絕,警方遂開立拒絕酒測罰單9萬元,並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照,並須參加道安講習之處份。
林女不服舉發,當場拒簽收罰單,並提出申訴無效後,林女為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
高雄地院行政訴訟庭調閱警方蒐證光碟,確認林女僅發動機車坐在車上,停在路旁,警方指林女有移動機車,其實是配合警方的盤檢才移動機車。
證人鄭男也證稱,林女當時發動機車是在等他關好門再載她回家。
法官認為,林女酒後僅發動機車引擎,尚未行駛於道路,即難謂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所欲取締之酒駕行為,此時交通勤務警察即不得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要求駕駛人施行酒測。
法官認為警方以林女拒絕酒測開罰,執法有誤,林女主張撤銷警方罰單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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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只發動機車沒有行駛,拒絕警方酒測被開罰9萬元,高雄地院行政訴訟庭認警方執法有誤,判撤銷罰單。(記者黃建華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