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國文、黃捷、林欣漢、俞肇福/綜合報導〕新北市汐止區公所民政課前視導王玉升,曾因檢舉前汐止市長黃建清收賄而博得肅貪女英雄美名,不料接手祭祀公業業務後,被控與掮客李昌諭共同替當初行賄的「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管理人蔡宏昇賣地,並收受4000萬元;士林地院痛批王女玩弄法律,將王、李、蔡分別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判刑13年、12年半及6年徒刑;但高院判決逆轉,認為王簽下土地買賣授權書時未承辦祭祀業務,雙方無對價關係,昨改判3人無罪,檢方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王玉升除與蔡宏昇簽訂土地買賣委託書、介紹李昌諭和蔡認識,還協助仲介欣姓建商,向蔡購買21筆建成段土地並從中獲利,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應被追究行政責任。高檢署昨表示,收到判決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起訴指出,「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在汐止擁有市價逾10億元土地,因法規上屬「神明會」非「祭祀公業」,土地轉移不易,蔡宏昇多次想賣地,都被承辦人王玉升認為不合法退件,2008年以700萬元賄賂時任汐止市長的黃建清,請黃協助解決。
一審︰違背職務收賄
王女獲悉向調查局揭發,但她2013年重新承辦祭祀公業業務後,涉與蔡簽訂土地買賣委託書,同意備查規約、放行蔡的申請,還找李昌諭擔任土地掮客,將「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名下21筆土地,以6億1500萬元售予不知情建商,而後王、李要求分紅2.3億元,最後拿到4040萬元,由李收款,轉交1695萬元給王。
二審︰無對價關係
一審時,王女稱4040萬元都是李的「仲介費」,合議庭認為雙方有對價關係,將3人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高院二審認為,王、李是在2010年10月與「祭祀公業保儀大夫」簽訂土地買賣授權書並約定佣金,當時王未承辦祭祀公業業務,足認王獲取利益與2013年6月同意備查規約間沒有對價關係,改判3人無罪。
而王玉升檢舉黃建清收賄案,高等法院更一審將黃建清重判13年並褫奪公權5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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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升。(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