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槍擊斃駕車拒捕竊賊 員警張景義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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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起因於黎姓竊嫌民國102年8月13日在新北市中和區拒絕受檢,遭新北市警方追趕。黎男一路駕車至台北市西門町,轉往成都路、捷運6號出口方向逃逸,並將車開上人行道。當時任職台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所的張景義加入圍捕,掏槍喝令「停車、下車」,黎男不肯就範。張警見黎男突然加速移動,朝輪胎連開二槍,子彈貫穿擋風玻璃擊中黎男腹腔。黎姓男子送醫不治,案經多次調查,台北地檢署認為,張景義開槍當下黎姓男子正準備倒車離開,未達急迫情況,張警開槍有過失責任,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當時情況急迫、刻不容緩,張警開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並已注意比例原則、勿傷致命部位,無過失可言,判決無罪。案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