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開槍擊斃通緝犯不起訴確定 檢方提4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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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檢署認為顏員使用警槍合理、未逾必要程度,對顏不起訴處分。(資料照)2019-07-09 11:52〔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2018年4月16日上午9點許,台南市永康分局警員顏利丞到北區西門路3段支援同事欲逮捕通緝犯翁國銘,因翁嫌開車拖行警員劉耿銘、突然前進及倒車拒捕,顏員不得已朝車副駕駛座連開4槍,第2槍打進車窗、擊中翁傷重身亡。台南地檢署查認當時情況急迫,有用警槍制止翁嫌開、倒車拒捕的需要,顏員使用警槍合理、未逾必要程度,對顏不起訴處分。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柯怡伶表示,此案是檢察官莊士嶔偵結不起訴,因為翁嫌家屬未聲請再議,對顏員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的不起訴處分已告確定。檢方調查指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