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逆駛肇事 自己人不挺法官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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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08:13〔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莫姓消防員執行勤務逆向行駛,陳姓騎士閃避不及先與他車擦撞,再撞擊救護車,行車事故鑑定單位認定有過失,莫員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高雄高分院認為救護車執行勤務,不受交通號誌限制,判決他無罪定讞。檢方指出,2016年7月28日上午,高雄市消防局五甲分隊莫姓隊員駕駛救護車,逆向停放在鳳山區新富路由東往西車道,在接送傷患至救護車上後,打右轉燈並啟動警示燈警鳴器準備駛離,卻未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不得逆向行駛規定,導致陳姓騎士煞車不及先與他車擦撞,再撞擊救護車受傷,涉嫌觸犯業務過失傷害罪。高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意見書及覆議意見書,雖認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