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105年206南台震災中,受困後獲救鋸掉左腳的李宗典,與其胞姐李肅椊為爭取身亡兩姪女3分之1(2百萬元)慰問金,上法院告黃姓親家公未履行贈與2百萬元的契約。台南高分院法官查指當時協商確要分配2百萬元給李肅椊姐弟,但後來黃男將撤銷贈與書面送達李家姐弟,因這贈與未經公證或是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既然黃男已表示撤銷贈與,判李家姐弟不得向親家公請求這筆慰問金;李家姐弟還可上訴三審。
對於判決結果與是否上訴?李肅椊態度低調地說,不想再說了、不予置評,她為李家盡心盡力、付出很多,相信公道自在人心,她尊重司法判決;李宗典也說,知道判決結果敗訴,也跟姐姐說算了吧!可能不會再上訴。
李宗典與李肅椊上訴二審主張,他們兩名姪女(即胞兄的女兒)也在206震災喪命,台南市府與社會局、衛福部等單位對兩姪女各要發放3百萬死亡慰問金給兩姪女的外公黃男。
李肅椊說,105年2月19日,她與親家公黃男的前妻在永康區公所達成協議,約定把兩姪女的慰問金分成3等分,由黃男、黃男前妻與李家姐弟各取得3分之1,即黃男願把2百萬慰問金贈與給李家姐弟,沒想到黃男領取6百萬元後竟拒絕履行贈與契約,她要求黃男依贈與法律關係給付這2百萬元。
黃男說,當日在區公所協調時,對兩孫女死亡慰問金分配問題,是有向李家姐弟說會回去考慮一下,但沒答應對方提出的條件;況且此贈與契約不是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可隨時撤銷贈與,他已在106年3月14日以民事答辯狀送達上訴人表示撤銷贈與,不必給付2百萬元給李家姐弟。
南市社會局表示,震災死亡慰問金申領順序大致依民法規定,依序是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與祖父母,依順序有多人領取資格時,可委由其中1人領取或平均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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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6震災中受困多時獲救送醫截掉左腳的李宗典從成大醫院出院情景。(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