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今年2月間在國道翻覆,造成33死11傷慘劇,死者家屬與傷者事後控告蝶戀花負責人周比蒼、周繼弘父子等8人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罪,士林地檢署9月間均予以不起訴,家屬上月提起再議,但高檢署審查卷證後,認同士檢見解駁回再議,全案確定不起訴。
律師︰除非證明已盡力避免事故
不過前特偵組發言人、律師張進豐指出,根據民法188條規定,受僱人執行職務而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與行為人應連帶負賠償之責,本案刑事部分雖獲不起訴,民事官司還有得打,除非蝶戀花能證明公司已盡己之力相當注意,或縱使注意也不能避免這起車禍,才可能免賠。
蝶戀花旅行社今年2月13日舉辦武陵農場一日賞櫻團活動,返程時,遊覽車司機康育薰在南港系統交流道彎道擦撞護欄,導致車輛垂直翻落邊坡,全車連康在內,共有33人死亡,另有11人受傷。
死者家屬與傷者怒告康育薰、周比蒼、周繼宏、蕭姓領隊、王姓、鄭姓員工、友力通運公司負責人黃河清、黃鳳珠等8人,但士檢認定肇事主因是康育薰超速過彎,康已死亡,9月間針對8人予以不起訴處分,高檢署認為士檢偵查已臻完備,法條適用無違誤,駁回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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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旅行社負責人周比蒼(左)和兒子周繼弘(右)。(資料照,記者簡榮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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