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郭姓民眾透過房仲,向鄭姓男子購屋,3年後準備出售時,才知道是間凶宅,因而提訴解約;新北地院法官調查,郭沒在通知對方瑕疵後6個月內行使權利,且鄭男購屋時,賣家也未明確告知是凶宅,甚至連知名房仲業者也無法查詢此事,認為鄭男並非故意不告知,判郭敗訴,可上訴。
據查,101年間,郭姓民眾花了640萬元在新北市蘆洲區置產,直到104年間準備賣房時,房仲查詢才得知,99年間曾有房客在屋內燒炭自殺,郭認為賣家鄭男故意隱瞞,因而提訴要求解約,返還640萬元價金;對此,鄭男喊冤說購屋時,有跟賣家劉男確認並非凶宅,絕非故意不告知。
法官審理認為,郭姓民眾在104年間得知後,直到去年年底才提訴,解除權已消滅,且鄭男購屋時,賣家劉男沒明確告知此事,僅要求鄭男自己調查,不僅如此,甚至連知名房仲都查不到是凶宅,警方又無架設凶宅查詢系統,而是要透過公文往返才能確認,並非一般民眾得以輕易查知,判郭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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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透過房仲購屋買到凶宅,但因未在6個月內行使解除權,告到法院被判敗訴。(記者王定傳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