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男於2017年9月4日下午4點半許,被其他用路人拍下,騎機車行經苗栗縣頭份市中央路時,用腳頂住另一輛疑似拋錨的機車前行。(記者彭健禮翻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機車騎士古姓男子,幫忙疑似車輛拋錨的女性機車騎士,用腳推車的方式在道路上行進,結果被其他用路人拍下,向警方檢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古男被裁罰1萬2千元,古男不服尋求訴訟自救。苗栗地院審理認為,2 輛機車的速度皆緩慢且平穩,以此違規行為處罰,尚嫌率斷,撤銷原處分。
古男於2017年9月4日下午4點半許,被其他用路人拍下,騎機車行經苗栗縣頭份市中央路時,用腳頂住另一輛疑似拋錨的機車前行。
這名用路人認為古男違規「以危險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車」,將影片向警方檢舉;警方依法開單,苗栗監理站警方依法製單告發,監理站裁罰古男1萬2千元,記違規點數3 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古男不服提出訴訟,認為並未肇事也未達危險程度,罰金不符比例,一般大眾並不知此方式違規,主張撤銷處分。
監理站表示,警方依民眾檢舉影片舉發,違規事實明確,古男以右腳放在右側機車推行,將無法控制機車行進方向,造成鄰車安全疑慮,中央路車流大,以此方式慢速駕車,也容易造成後車追撞。
法官勘驗影片,古男以右腳推右側機車的左側車身行進,都行駛在最右側或機車道與路邊停車格間,速度緩慢平穩,車身無歪斜或蛇行,也無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依當時客觀狀況難以認定影響或危及其他人車的安全與秩序,監理單位認為古男有「以危險方式在道路駕駛機車」的違規行為,尚嫌率斷,認為古男訴請撤銷處分有理,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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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男於2017年9月4日下午4點半許,被其他用路人拍下,騎機車行經苗栗縣頭份市中央路時,用腳頂住另一輛疑似拋錨的機車前行。(記者彭健禮翻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