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慣犯表現良好 肇逃害命也「情堪憫恕」 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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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報載:「新北市男子鄭智華去年才因酒駕案出獄三個月,又酒後開車自撞電桿,致兩名同行友人一死一傷,鄭男畏罪逃走,之後到案賠償死者家屬獲諒解,一審認鄭男犯後態度比其他酒駕肇逃者好,符合『情堪憫恕』減刑理由,僅……判一年十月……檢方上訴指出,鄭男已有四次酒駕前科,出獄三個月又犯本案,應加重處罰酒駕不應該輕縱;但高院認為,酒駕前科僅為評價整體惡性的考量因素之一,不是有酒駕前科者,一律剝奪適用『情堪憫恕』減刑機會,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對於這樣的判決,報載:「多數網友不贊同減刑,痛批:『法官都想做好人』、『當時不肇逃快叫醫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