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占用停車格 苗縣修法強制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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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頭份、苗栗兩市,常見公有停車格被攤商占用做生意,或停放未懸掛車牌車輛等情形,影響其他駕駛的停車權益。苗栗縣政府針對此情形,就苗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進行部分條文修正,增訂明文規範,以維公平正義,草案已獲縣務會議討論通過,將送苗栗縣議會審議。修正後的草案,主要新增第七條之一,停放於公有停車場之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命車輛駕駛人移置或委託民間業者,移置車輛至指定保管場所。自治條例修正 獲縣務會議通過包括,一、連續停放同一停車格位逾十五日未繳費者,經責令移置後,仍未移置;二、車輛任意停放,或未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