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陳姓農民駕駛自小貨車與計程車發生碰撞,導致坐在小貨車車斗內的楊姓男子噴飛重創頭部傷重不治,小貨車與計程車均有過失,陳男因違規以車斗載人,應負較大責任,被法官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6個月,楊姓計程車運將則被判刑1年2個月,可上訴。
務農為業的陳姓男子去年8月9日凌晨駕駛自小貨車載運農產品到市場販售,車斗內還載了一名楊姓男子,卻在行經長治鄉南二高平面道路交叉路口時,與計程車發生碰撞,因力道猛烈,坐在貨車斗的楊男當場噴飛撞擊頭部傷重送醫不治,肇事的小貨車陳姓駕駛及計程車楊姓司機均被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法官根據車禍鑑定報告,認為小貨車陳姓駕駛及計程車楊姓司機均有過失,其中陳男違規以車斗載人,過失責任較大,依全案情況,判處陳男1年半徒刑,處楊男1年2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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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斗載人屬違規,且容易發生危險。 情境照,圖中人事物與本新聞事件無關。 (記者李立法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