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工程公司主管受離職同事委託照顧還留在公司的張姓妻子,陳卻10次帶張女到旅館「照顧」,其中一次還是在張女懷孕期間,性行為後3天張女流產,休養期間竟繼續開房;張夫察覺2人姦情,陳簽切結書允諾不再往來,事後卻仍和張女互傳性愛照,張夫提告求償100萬元,新北地院今天判陳要賠償20萬元,並須在聯合等4大報社會版刊登道歉啟事。
張夫提告指出,他原本任職台北市一家工程公司,2011年離職前,還商請擔任主管的陳姓已婚好友(51歲)幫忙照顧仍在公司上班的張姓未婚妻(36歲),後來與張女結婚、育有一女;陳卻從2014年底開始,先後10次帶張女到宜蘭、林口、新莊等旅館開房間。
張夫控訴,其中1次陳和妻子通姦,妻子已懷孕6周,該次性行為後3天就因胚胎發育不全而人工流產,結果妻子坐月子休養1個月期間,竟又和陳到林口開房間。等他察覺2人狀況,找陳理論,妻子和陳都當場簽下切結書,允諾不再往來,若違反承諾,除了接受法律制裁,還要登報道歉。
張夫表示,事後陳仍與張女私下聯繫,甚至要張女自拍裸照傳給他欣賞,2人還合拍親密撫摸、接吻及性愛照片、影片,對話鹹濕挑逗,甚至商量如何讓張夫無法提告通姦;張夫因此罹患憂鬱症,因而提告。
刑事部分,新北地院日前依妨害家庭罪判陳、張女各6月徒刑,民事部分張夫對陳求償100萬元且須在聯合等4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1天。
陳姓主管辯稱張夫求償金額過高,他已婚20多年,從沒婚外情經驗,遭揭發時不知如何處理,因張夫聲稱如不簽立切結書,便會把此事告知其妻,他在恐懼、慌張下簽立,並非自願,事後有寄出存證信函提出撤銷;他主張不必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因為上網就可查閱到判決書,就算有需要,也僅須刊登一般分類廣告版即可。
法官認為陳身為公司主管,具有社會一般知識及經驗,豈會不知通姦罪責,聲稱處是在急迫、輕率才簽切結書,不足採信;陳已侵害張夫的配偶權,張夫依切結書約定要求登報道歉自屬有據,判決陳應在聯合等4報社會版刊登道歉啟事,並賠償張夫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