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103年底,警方在程姓男子車中搜出安非他命吸食器,程男辯吸食器非他所有,而是廖姓友人的,但程男仍被起訴。被點名的廖男先否認這項指控,到了士林地院,卻突然承認是吸食器的所有者。法官認為廖有毒品前科,不能排除吸食器為廖所有的可能性,而程男驗尿結果為陰性,判他無罪。
程男103年間借用姑姑的車子,12月間駕車經過北市內湖被警方攔查,警方在車子的中央扶手置物箱內搜出毒品吸食器,經檢驗內含安非他命成分,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條2項的「持有」罪嫌移送。
程男否認持有,指曾看過廖姓友人吸毒,之前又載過廖,懷疑吸食器是他所放置;廖到案則否認吸毒,雙方各說各話,士檢起訴程男。
廖男到了法院突翻供,稱吸食器可能是自己的,下車買東西遺留在程男車上,卻忘了告訴他。
法官認為,程男沒有毒品前科,驗尿結果為陰性,無持有吸食器的必要,相較於廖男有毒品前科,不能排除他誤把吸食器放在程男車上的可能性,判程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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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男車上有毒品吸食器,法官判他無罪。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王駿杰攝)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