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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走擺臂撞傷少年 法官認定故意 判刑 – 我是在地人

健走擺臂撞傷少年 法官認定故意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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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高雄男子何篤聖在公園健走時,經常故意碰撞國中生,害黃姓國中生跌落花圃受傷,何男推說腰椎椎間盤突出惹禍,另有家長找何男理論,還被他罵「給人x、回去給人x」,最高法院認為何男故意碰撞少年成傷,判決3月徒刑確定、可易科罰金9萬元,另犯公然侮辱罪部分,先前已判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萬元。

判決指出,從事營建業的48歲何篤聖,在高雄市鼓山區凹仔底公園健走時,故意擺動雙臂碰撞國中生,104年10月26日下午5點20分時,黃姓國中生被何男撞倒跌落公園人行道旁花圃,致左邊肚子擦傷,學校接到家長反映展開調查,發現何男集中在同年9月到10月故意碰撞學生,其中有3名學生向警方報案,檢方查出光附近的明華國中,就有31名學生曾經被何男撞到。

辯腰椎椎間盤突出 法院:無關聯

何男承認在公園健走撞到人上百次,但辯稱是學生故意往他的方向撞過來,還說自己有腰椎椎間盤突出的問題,導致他健走的運動姿勢無法避免撞到人;高雄高分院認為,何男故意撞學生卻辯稱腰有問題,看不出腰椎椎間盤突出和本案有什麼關係,何男承認犯行但沒和被害學生和解,顯見沒悔意,因此判刑,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

  • 高雄市鼓山區凹仔底公園。(資料照)

    高雄市鼓山區凹仔底公園。(資料照)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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