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徐姓女子開車超速闖紅燈通過路口,衝撞闖紅燈過馬路的25歲江姓女子,導致江女重傷,住院數月後過世。江女擔任教授的父親,因失去獨生女悲痛萬分,與妻子向徐女提出看護、喪葬、醫療費與精神慰撫金等共764餘萬元。台南高分院認為,徐、江二女皆闖紅燈,各應負擔8成、2成責任。扣除已領取的保險金,徐女應賠償江姓夫婦共219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徐女前年4月13日下午4點多開車沿台南市永康區中山北路由西往東方向直行,行經中山北路、富強路二段路口時,中山北路號誌為紅燈與左轉燈,富強路為紅燈。徐女不顧該路段速限50公里,以時速65公里超速闖紅燈通過,撞倒闖紅燈南往北沿斑馬線穿越中山北路的江女。江女送醫急救並住院治療,因傷重導致肺炎敗血性休克,於同年9月死亡。徐女被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定讞。
江女父母表示,痛失獨生愛女,白髮人送黑髮人,內心精神創傷非常人所能體會,每思及此,總夜不成眠,身心遭受極大痛苦。女兒雖未依號誌指示行走,但遠比徐女的過失輕微,因此向徐女求償精神慰撫金共749餘萬元,加上醫療等費用,共764餘萬元。
徐女認為,事故經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鑑定,認為她駕車闖紅燈是肇事主因,江女步行闖紅燈是肇事次因,可見兩人都有過失,應依江女的過失責任酌減金額,且江氏夫婦要求的精神慰撫金太高。
台南地院民事庭法官認為,審酌鑑定結果與徐、江兩人過失情節,認為徐女應負7成責任,江女應負3成責任,扣除保險金後,徐女應給付江父88萬餘元、江母78萬餘元,共166萬餘元,江女父母與徐女均上訴二審。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徐女因「闖紅燈」、「超速行駛」、「未讓行人優先通行」等重大違規行為而肇事;江女通過的行人穿越道沒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需參照道路紅綠燈研判通行時間,過失情節較為輕微。合議庭審酌過失情節,認為徐女應負8成過失責任,江女應負2成過失責任,徐女還須再給江氏夫妻53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