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審計處去年「高雄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指出,由高市警局舉發、執行收繳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至84條(慢車、行人及道路障礙)的取締罰鍰,以前年度轉入(民國89至104年度)應收罰鍰金額3146萬餘元,但至去年底止,竟只收繳了69萬餘元,執行率只有2.2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至84條主要針對行人、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占用道路的路障等取締開罰,處罰機關為警局;12至69條取締的一般汽機車違規則由交通局處罰。警方處罰的部分,被審計處點名執行率太低,並去函糾正。
警方開單,卻不積極收錢,高市審計處抽查新興與三民一分局發現,有未依規定訂定清理積案期程辦理催收、未積極清理催繳或移送強制執行,對於累犯欠繳案件束手無策等缺失。
警局回復稱,將會依規定訂定清理積案期程表,並由專人積極辦理,願將檢討改進,並列冊專案控管,同時逐年辦理債務人財產清查再次移送強制執行等,今年起辦理裁決。
三民一分局長戴台捷表示,這是「通病」,開單後到繳率通常不到20%,催繳程序又繁瑣,若是流動攤販,也缺乏對方資料,也會增加催繳困難,另外還要每年到國稅局查被開單者是否有可執行的財產,程序一來一往可能要會耗時5年。
不過同樣為交通處罰機關的交通局,去年寄出裁決書後的收繳率達30%,比警方不到3%高出許多。交通局表示,多數民眾都到紅單後,就會自行繳納,若無繳納,交通局就會寄發裁決書催繳,再不繳才會送行政執行,每年都會清查催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