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全熱狗火腿行賣毒熱狗,黃靜芬被判無罪。(圖/資料照/記者楊佩琪翻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知名食品加工廠「台全熱狗火腿行」涉嫌使用非食品級亞硝酸鈉、硝酸鈉防腐保色劑加進熱狗、火腿和培根等,賣給全台各連鎖早餐店,負責人黃靜芬被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起訴。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添加物本就是主管機關准許做肉類製品保色劑使用,雖非食用級,但都符合規格標準,標示外包裝的骷髏頭,不能證明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判決無罪。
起訴指出,黃靜芬為台全熱狗火腿行實質負責人,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向太沅公司買入國外巴斯夫公司製造之非食品級亞硝酸鈉、硝酸鈉,由不知情的員工添加在火腿、熱狗、培根中,並賣給連鎖早餐店,總計共賺進1717多萬元。黃女辯稱,由於原料包裝外還套上另一編織袋,沒注意到是工業用,但檢方認為,包裝上畫有骷髏頭,註明具有毒性,仍依違反食安法將其起訴。
不過,法官認為,食安法處罰與否,若是以有無取得主管機關登記許可為要件,廠商食品有登記許可但有害物質超標,與無取得登記許可但有害物質符合標準之情況相比,前者對人體危害較大,刑罰卻較輕,如此一來恐違反當初立法目的;再加上,硝酸鈉和亞硝酸鈉本就是主管機關准許作為肉製品保色劑使用,被告行為並無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也不構成食安法第49條第4項。
另外,被告所添加為非食用級的硝酸鈉和亞硝酸鈉中,亞硝酸鈉的外包裝上面有骷髏頭的標誌,但衛生局人員稽查時,將扣押之硝酸鈉與亞硝酸鈉送專業機構檢驗,結果符合主管機關對用於食品添加物所訂之規格標準,其餘販賣的產品,經抽樣檢驗也都符合規定。
至於業者使用之外包裝上有骷髏頭標誌,法官審酌,食品級亞硝酸鈉的包裝也有骷髏頭標誌,再加上亞硝酸鈉本來就具有毒性,依照化學品標示相關資料,判斷該標誌是在標示物質本身的毒性,但亞硝酸鈉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添加於肉品製品,因此該標誌不能證明被告販賣的食品,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因此判決被告無罪。
報導來源:ETNEWS新聞雲【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