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雅雯/新北報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在去年七月三讀通過,第十五條規定興建逾五十年的公有建築物,或在公有地上興建逾五十年的建築物,在處分前須先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文化局已評估十四案,會勘後都認定未達文資保存標準,排除列冊追蹤。
新莊舊分局長職務宿舍 第三度鑑定
這十四案的公有建築物多為老舊校舍、公職宿舍或軍事營區,其中比較特別的是新莊區「舊分局長職務宿舍」,九十九年由文化局現勘,檢視後認為不符合文化資產保存價值,所以未列冊追蹤;民國一○二年時,「新莊老街永續觀光產業發展聯盟」提報爭取,文化局當時召集審議委員再度會勘,仍認為幾乎已失去原貌,決議不列冊追蹤。由於文資法在去年修法,新莊區「舊分局長職務宿舍」符合第十五條的條件,所以「敗部復活」第三度獲得會勘鑑定的機會。
新莊區「舊分局長職務宿舍」的前身是日治時期「新莊郡役所」,文化局專門委員廖文卿指出,這是日治時期新莊郡的行政辦公中心,文資委員第三度會勘後,仍然認為建物形式未具特殊性,類似普通建築物,確認未具文資保存價值,已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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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莊區「舊分局長職務宿舍」。(記者李雅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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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4處公有建物文資會勘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