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冠公司被控販售黑心油案,最高法院下午審結,判處董事長葉文祥22年徒刑。(資料照)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喧騰一時的高雄強冠公司被控販售黑心油案,最高法院下午審結,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判處董事長葉文祥22年徒刑,其中5年可易科罰金,副總經理戴啟川處18年,其中4年可易科罰金,強冠公司處罰金1億2千萬元,以上部分判決確定。
強冠公司挨罰金1.2億元
另外,本案採用去年7月1日上路的刑法「沒收新制」,最高法院依法沒收強冠未扣案的8150萬元。
民事責任部分,台灣消保會代理強冠案237名被害人提起團體訴訟求償2133萬元,高雄地院今年2月審結,判決強冠應賠償其中160人每人6千元至9千元不等,共計133萬1400元。
強冠黑心油案緣起於4年多前,屏東一名老農發現郭烈成在屏東竹田鄉的地下油廠不斷排出惡臭不明液體,多次向屏東縣政府檢舉未獲改善,於是透過友人向台中警方舉報,後報請屏東地檢署指揮偵辦。
檢方查出,地下油行業者郭烈成及員工施閔毓涉嫌收購動物飼料用油、餿水油、皮革油,經攪拌成劣質油品後,再供貨給強冠公司牟利;強冠董座葉文祥、副總戴啟川涉嫌以每公斤26到30元價格購買,製成「全統香豬油」等產品,再以每公斤40到55元價格,自前年3月起販售給全台285家下游廠商,不法獲利超過4千萬元。
前年7月間,屏東地院審結宣判,依違反食安法及涉及加重詐欺罪,重判強冠董座葉文祥、副總戴啟川各20年徒刑,兩人其中5年可易科罰金,並對強冠公司併科罰金5千萬元。
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雖然有上百家廠商未出面指控,但依據扣案的強冠銷售單據,認定為285家受害,依一罪一罰論處,並根據刑法,不扣除成本等費用,依強冠營業額核算,沒收強冠8千多萬元犯罪所得。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