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份 #苗栗 #自由時報
2019-08-17 10:44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黎姓男子騎機車穿越路口,被警方看到他闖紅燈開單,被監理站裁罰2700元;但黎男自認沒有闖紅燈,且向警方要求提出事證被拒,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結果,開單員警於法院證稱,對黎男違規行為沒有印象,且秘錄器影像已消除;法官認為,既無積極證據證明黎男有闖紅燈違規,判黎男請求有理,處分撤銷。
黎男於去年12月17日下午3點45分許,騎機車行經苗栗縣頭份市中正一路與新華路口處,被頭份警分局員警開單舉發「闖紅燈」,經苗栗監理站裁罰2700元。
黎男不服,向苗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行經該處為綠燈,他曾向該員警求提示證據,但員警當場拒絕提供他違規事實,員警無法證明他闖紅燈,聲明處分撤銷。
監理站則稱,警察是經國家考試合格的執法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員警舉發交通違規,並不以攝影或照相的科學儀器存證為其要件,也不以舉發錄影或照片為唯一的證明方法,若舉發員警係親眼見聞違規經過,並經以證人之身分具結後為證述,此員警證詞仍不失為證明方法之一種。
因此,監理站主張,本案若認仍有證據不足之部分,請法官能依職權通知原舉發員警出庭作證以補證據不足。
不過,當法官通知開單員警出庭作證時;該名員警證稱,罰單是他開的,他沒有印象違規人違規的情形,他對於違規人沒有特別印象;他印象當時是騎機車,但沒印象是兩人一組在巡邏,也沒 印象黎男是走中正一路或新華路,他騎機車巡邏時會配密錄器,但原則上遇到態度不配合才會留存資料。
法官認為,監理站並未確實提出其他任何積極證據或證據方法足資佐證或供調查,復查無積極證據,則監理站所主張黎男違規等事實乃陷於真偽不明,自應為有利於廖男的認定。
<p>苗栗地方法院撤銷黎男的闖紅燈處分。圖為紅燈停等示意照。(記者彭健禮攝)</p>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