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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14:4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李姓士兵不滿同為二兵的吳男違反副連長命令,擅將吳拉倒在地後拳打腳踢;李到案後雖否認出拳打人,但士林地院依據相關證人證詞與驗傷單,認定李出手傷害吳,依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起訴指出,李、林與吳三男均為前年2月8日入伍服役,同屬陸軍104旅步4營步1連,在台中市烏日區成功嶺營區擔任二兵。
前年3月2日上午,鄭姓中尉副連長、曹姓上士值星班長帶領全連士兵,前往成功嶺營區靶場準備進行射擊訓練,吳男經曹姓值星班長多次點呼才出列領槍,卻又未依副連長下達命令作動作,且在副連長下達「把槍交給我」命令時,堅不放手。
李、林兩男見狀擅自將吳男拉倒在地,並拳打腳踢,林更持軍隊鋼盔毆打吳,害吳手臂、臉部受傷;李、林後來均被依法起訴。
李男在院方審理時否認毆打吳男,辯稱:當時在軍中打靶時,吳在靶上拿槍,跟副連長有拉扯行為,他見狀上前制止,又見吳打另名士兵,他再上前將兩人拉開。
但合議庭根據多名證人證詞以及吳男驗傷報告,拒絕採信李男辯詞,認定李、林兩男共同傷害吳,審酌李、吳本是同連服役士兵,李因吳未服從副連長命令,擅自徒手毆打吳,造成吳身體傷害,事後還未達成和解,且至今否認犯行,依傷害罪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
林男涉案部分則另案偵辦中。
至於吳男被控消極不領槍,又不依規定持槍,並拒甩副連長命令等事,經台北地院審理認定,吳男拒絕服從軍事命令,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違抗命令」罪論處,但考量吳男已認錯,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