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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12:13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72歲蔡金華在2018年間,被查出涉嫌以每票500元,向沙鹿區清泉里3戶10張選票進行賄選(其中3票拒絕)被起訴,期約投票支持市議員尤碧玲(已被一審判當選無效,上訴中)。本案審理期間蔡矢口否認犯行,法官多次詢問是否願與證人對質、交互詰問,蔡的辯護人多次放棄對質機會,但事證明確,證人與被告無嫌隙,無誣告動機,依違反選罷法判處蔡男3年6月有期徒刑。
市議員尤碧玲日前被一審判當選無效,就是因此賄選案,檢察官並沒有查出蔡金華的賄款來源,未對尤碧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反而是尤碧玲的對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而民事庭法官判尤碧玲當選無效。
法官因在該賄選案中有劉姓證人供稱,「2018年9月14日,他在公明國中作志工回家,停機車時聽蔡金華與「阿照」在討論尤碧玲選情,蔡說他跟尤的老公拿一些選舉的錢,他來這邊幫尤助選,拿的錢不多,比較信任的他才有發,蔡問我家里幾票,我說3票,蔡說一票500元,這是要選尤碧玲的,從口袋拿皮夾出來,但我拒絕,我說不需要這些錢,我會支持尤碧玲,他說要另外給別人,就把皮夾放回口袋,又說你一定要支持尤碧玲,就走了」。
刑事案件證據取捨,原本就較為嚴格,民事庭法官認為有了上述這些客觀證詞,可懷疑尤碧玲或其老公還是有灑錢買票!
而蔡金華本身的賄選案,他從頭到尾都否認,可是受賄的證人指述歷歷,「阿照」6票、「阿茂」1票,賄款分別是3000、500元,均已繳回,另行賄「阿芳」2票1000元,事後證明「阿芳」2票都沒有投票權。
而法官多次詢問蔡及辯護人,是否要傳喚受賄證人來對質、交互詰問,因為這些證人證詞對他不利,他們都表示放棄,被告雖矢口否認犯行,但事證明確,依法處刑。
<p>台中市市議員尤碧玲(記者楊政郡翻攝)</p>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