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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糰示意圖,非本文所指飯糰。(資料照)
2019-07-01 11:42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身上僅有26元的洪姓女子,自己景況已經夠慘的,今年3月間得知林姓友人肚子餓、身上剩1元,同是天涯淪落人的洪女,涉嫌在超商拿了一個27元御飯糰、未結帳就拿給林男吃,店員報警,洪女因此吃上竊盜官司。法院審理時,洪女否認偷竊,辯稱2人身上共有27元,「只是還沒結帳」,但林男卻證稱:洪女給他飯糰時說「是人家不要的」,證詞不利洪女,害洪女一審被依竊盜罪判處罰金3千元,如易服勞役,需關3天。可上訴。
這起超商御飯糰竊案,發生在今年3月8日「婦女節」,涉案被控偷竊御飯糰的洪姓女子,當天其實並不快樂,身上僅剩26元的洪女和身上僅剩1元的林姓友人,堪稱同是天涯淪落人。
判決指出,洪女當天因知道林男肚子餓,2人一起到鹽埕區某超商時,洪女順手拿了一個價值27元的御飯糰後,並未結帳就給林男吃,超商店員發現後,暗中報警處理,警方趕抵洪女辯稱「忘記結帳」,並將2人身上的27元拿出,被警方查扣,但因竊盜案屬公訴罪,警方仍將洪女依涉嫌竊盜罪嫌移送辦,並經檢方起訴。
法院審理時,洪女坦承未經結帳即將御飯糰交給林姓友人食用,但矢口否認竊盜,辯稱:她身上有26元,林男身上也有1元,還沒有付錢而已。
未料,吃掉洪女偷來飯糰的林男證詞卻不利洪女,他指出,洪女當時向他表示「飯糰是人家不要的」,法官據此認定洪女本無付款意願,否則當會向林男告知「須一同付款」,認定洪女有竊盜故意甚明。
不過,法官認為,被告洪女於偵查中已遭扣案27元,應視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足認被告未因本件犯罪而保有任何利益,如再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尚有過苛之虞,因此僅因竊盜罪判他罰金3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可上訴。
報導來源:自由時報【原文網址】